赠与关系(赠与关系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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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是我们生活中非常常见的行为,但你真的了解它吗?作为“受赠人”又蕴含着哪些法律风险?

  首先,霸道总裁式“想送就送”并不能够成立。

  虽然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即受赠人无需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但合同的成立却仍需要受赠人的“承诺”,即需要同时满足赠与人发出无偿赠与的要约与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后赠与合同方能成立。若受赠人拒绝接受,则合同并不成立且其后也不会发生物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其次,赠与合同可以单方解除或撤销,但条件有限。

  一方面,赠与合同作为无偿、单务合同,因此具有其他合同所没有的“任意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即使合同已经成立,赠与人也可以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但如果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解除,且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我们约定俗成的“彩礼”属于特殊的赠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第十条就对彩礼的返还进行了规定,即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对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另一方面,除了任意解除权外,受赠人有以下行为时,赠与人还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三,赠与“被撤销”的风险。

  赠与合同一直以来都被部分“老赖”作为转移财产的方式,因此《合同法》七十四条对此行为进行了限制:“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关系皆学问,即使简单如赠与合同也不能任性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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